主題專區
青少年專區
一、電子遊戲場:
(一)普通級電子遊戲場,不得放任未滿15歲之國民中、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。
(二)限制級電子遊戲場,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。
二、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:
(一)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、特種咖啡茶室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、色情、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
(二)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。
(三)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。
(四)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、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。
三、公共遊樂場所(指供不特定人娛樂、遊玩之場所,如KTV、卡拉OK、MTV、電子遊戲場、撞球場等):
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: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夜(0至5時)聚集其內,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,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四、網咖:
(一)未滿15歲之人(有父、母、監護人陪同或學校出具證明者除外)進入或滯留。
(二)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或滯留。
(一)普通級電子遊戲場,不得放任未滿15歲之國民中、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。
(二)限制級電子遊戲場,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。
二、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:
(一)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、特種咖啡茶室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、色情、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
(二)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。
(三)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。
(四)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、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。
三、公共遊樂場所(指供不特定人娛樂、遊玩之場所,如KTV、卡拉OK、MTV、電子遊戲場、撞球場等):
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: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,縱容兒童、少年於深夜(0至5時)聚集其內,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,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四、網咖:
(一)未滿15歲之人(有父、母、監護人陪同或學校出具證明者除外)進入或滯留。
(二)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或滯留。